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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和醉酒駕駛是道路交通安全領域經常涉及的兩個概念,它們有著明顯的區別。
醉酒駕駛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度,造成身體或精神不穩定的駕駛行為。具體來說,我國刑法規定: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但小于200毫克/100毫升的,視為酒后駕駛;如果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200毫克/100毫升,就構成嚴重交通事故。尋釁滋事罪。最低刑期必須根據一些司法解釋和各省市的司法實踐來確定處罰的范圍。
相比之下,所謂“醉酒駕駛”是指任何時候,在未告知抽血或呼氣檢測的情況下,即使沒有身體或精神異常,也不能辦理沿海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認證手續。另外,取得某特種設備作業能力評價機構開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資質。可以說,醉酒駕駛是一種較為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醉酒駕駛與酒后駕駛雖然有聯系又有區別,但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出現這樣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問題。我們每個駕駛員都應該時刻注意交通安全,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