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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只有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才能駁回案件。
自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及時駁回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不得取保候審。
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終止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終止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及有關單位。
2018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案:
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仍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內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人民檢察院通知撤回案件的;
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撤銷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有證據(jù)證明存在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案件不得撤回,可以繼續(xù)調查。
公安機關撤案后,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解除相關偵查和強制措施。
案件撤案后,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或者證據(j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解除或者撤銷拘留、逮捕措施后,雖未撤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刑事責任的終止:
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解除或者撤銷后,辦案機關逾期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案的年;
法定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辦案機構一年以上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撤案的;
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三十日以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人民法院決定駁回案件三十日以上,人民檢察院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人民法院允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案,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刑事自訴案件按撤回處理。
負責賠償?shù)臋C關有證據(jù)證明刑事責任追究尚未終止,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核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您好,根據(jù)“
(2018)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jié)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對于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同時解封、扣押、凍結。對不起訴的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決定應當予以公告,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一個人未經起訴而被拘留,應立即釋放。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駁回案件。然而,第7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3節(jié)關于“撤訴”的規(guī)定只有4條,極其籠統(tǒng)和模糊。尤其是刑事立案后,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后,刑事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撤案,警方偵查期限應當多長?
這一漏洞和規(guī)定留下的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危害很大,因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后,只要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就沒有時限。在偵查階段,警方不會因證據(jù)不足或者根本不構成犯罪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可以保留案件待辦的。雖然他沒有被拘留,但他背負著刑事案件,這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且因案件尚未撤案,尚處于偵查階段,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不得解封、返還。公安機關利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經濟糾紛,或者為了報復、陷害、敲詐勒索等謀取非法利益而立案的許多違法情形,都利用了這一點。由于立法沒有規(guī)定調查的最長期限,因此很難追究他們的責任。時限是多長?實踐中,申請檢察院監(jiān)督的效果也很差。
據(jù)此,作者建議:
1、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最長偵查期限為二年,期滿必須立即撤案。
2.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后的案件未采取強制措施且兩個月內未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提交繼續(xù)偵查、查封、扣押、凍結的理由書面報送檢察院。沒有理由或者理由充分的,應當立即駁回案件,立即啟封,返還財物。
3、全面清理長期積壓未移送審查起訴、未撤訴的案件,并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四、紀委應當將案件較多的單位和人員列為重點監(jiān)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