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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原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勞動仲裁責令用人單位向老楊支付經濟補償的,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追加賠償適用。黃金標準。50%——100%區間。
首先,應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違法和過錯程度。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對用人單位進行懲罰。當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時,請考慮適用雙重損害賠償。
其次,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大小不應僅以工資水平來衡量。在實踐中,工資收入較低的群體往往遭受更大的損害。
三是用人單位違法獲利的情況。例如,在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克扣工資、對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或者長期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等方式謀取更大利益。這時,應適當提高補償比例。
四是用人單位因同一違法事實接受其他處罰的情況。如果您已經接受過行政處罰,否則會因多次處罰而處罰過重。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向勞動者追加支付賠償金:元。
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注:這里的“逾期付款”是前提條件,還有“額外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逾期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按照第八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要求賠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以上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理解編寫的。如有不當言論,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