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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非法拘禁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犯罪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拘禁泛指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律利益是人體活動自由。
1、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才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非法拘禁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并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毆打、侮辱的,將受到嚴厲的處罰。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追債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提醒您非法拘禁的定罪標準是: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的;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殘疾、死亡或者精神障礙的;
5、非法拘禁或者扣押他人以追債的;
六、司法人員非法拘禁明知無辜的人。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的;
有悔改的表現;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