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實標準的規定(試行)》號有關規定,非法搜查罪解釋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非法搜查;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非法搜查3次以上或者非法搜查3人以上的;
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搜查明知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員或者場所的;
3、以惡意手段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
四、非法搜查導致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住宅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認定非法搜查罪應注意什么?
1、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往往有一定程度的聯系。行為人以非法搜查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其后的行為一般吸收前一行為,并以非法搜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前一種行為情節特別重大,后一種行為情節一般的,則前一種行為并入后一種行為,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
二、本罪與以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以犯罪目的不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搜查他人的人身或房屋,則非法搜查應被歸類為有目的的行為,并且應根據該有目的的行為來定罪。
關于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有量刑的規定。犯此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考慮到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可能利用職權實施本罪。這樣的情況,情況可以說是比較嚴重的。此時,法律中也有規定,要求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