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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出資給小三買了房子,如果原配起訴小三,她應該退還出資還是房子?這個問題需要分幾種情況來分析,本文將為大家一一講解。
Part.1配偶把錢轉給情婦,然后情婦去買房子。
配偶把錢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銀行轉給小三,然后小三用這些錢買房子。這種情況下,原配偶只能要求小三退還配偶捐給小三的錢。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配偶將錢以自己的名義轉移給情婦。只要小三的銀行賬戶收到了配偶捐贈的錢,就已經完成交割,捐贈也完成了。換句話說,配偶給了情婦錢而不是房子。至于小三收到配偶的錢,是否用它來買房或用于其他消費,是她的個人自由。原配妻子不能因為房子漲價了就要求小三退還房子。
有人可能會說,如果小三用我們夫妻財產買了房子,而且房子的價格還上漲了,這不是典型的非法獲利嗎?如果上面的解釋你還是看不懂,我給你舉一個反面的例子。
假設小三用配偶轉給她的錢不是用來買房而是用于個人揮霍,是否意味著小三只需歸還余額即可?如果我把錢都花光了,是不是不需要退還?顯然這種說法不能成立。
因此,配偶送錢并要求小三退錢,在理論上和法律上都沒有問題。
如果配偶直接把錢轉給房地產開發商,而房子又登記在小三名下,這種情況下,原配偶是否應該起訴小三,要回錢還是房子呢?
這就涉及到第二種情況了。請閱讀下文。
Part.2配偶直接向房地產開發商付款,而不是直接過戶給小三,但房子登記在小三名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配起訴小三,是返還出資還是房子呢?在實踐中,這是最有爭議的。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決。有的法院認為應返還出資,有的法院認為應返還房屋。
那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差異呢?原因是,配偶并沒有直接把錢轉給小三,而是轉給了開發商,所以小三并沒有直接從配偶那里獲得“錢”的所有權。但反過來說,房子并沒有登記在配偶名下,然后過戶到小三的名下。相反,它是直接從房地產開發商那里購買的。配偶自始至終都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簡單來說,小三的房子是從開發商那里獲得的,小三并沒有直接收到配偶的錢或者配偶轉讓的房子。因此,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在判決時認為配偶實際出資,應返還等額的出資。一些法官認為,雖然配偶確實付了錢,但這并不是直接的禮物。這筆錢是付給情婦的,而不是開發商。事實上,房子是配偶捐贈的,所以房子應該歸還。
我個人的觀點是,既然不能從客觀行為來判斷是否返還出資或者房子,應該結合配偶當時的主觀意愿來考慮。
這意味著什么?如果配偶當時的主觀意愿是給小三買房,但由于城市限購、稅收減免等客觀原因,沒有直接將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后過戶給小三。小三,所以他直接付錢給開發商,房子就直接過戶給小三了。注冊在小三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原配可以起訴情婦歸還財產,因為配偶主觀上給的是房子,而不是錢。如果配偶當時只是想給小三錢,偶然因為某種原因把錢給了開發商,比如小三正好要買房,要求配偶給她一筆錢為了省去轉賬的麻煩。所以直接把錢付給開發商。這種情況下,原配只能起訴小三退還出資,因為配偶主觀上給的是錢,而不是房子。
因此,對于這種情況并沒有統一的判斷方法,需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來綜合考慮。這也需要律師有足夠的經驗和專業精神來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意見。
第三部分配偶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轉讓給情婦
如果房屋原來登記在配偶名下,后來過戶給情婦,原配偶可以起訴情婦歸還房屋。因為房子本來是在配偶名下的,所以配偶擁有房子,然后配偶把房子轉讓給了小三。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轉讓登記已經完成,贈與也已經完成。也就是說,配偶贈予小三的是房子,不是錢。但由于配偶與情婦發生婚外關系,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且未經原配偶同意將財產贈予情婦,原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訴情婦,要求情婦歸還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