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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期限為一年;勞動者需要在此期限內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如果在此期間出現中斷,訴訟時效也會直接重新計算。
1.請求繳納社會保險的時效是多長?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的三項規定是什么?3、最新工傷勞動仲裁申請模板中繳納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期限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請求有關部門解除權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的三項規定是什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后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后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了該規定,但如果合同的繼續有效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則應屬于禁止性規定。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事項達成一致,但標準低于法律規定標準的,不應當認定無效。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不公平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撤銷。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后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本條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是不可訴的。當事人后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則裁定駁回訴訟。但符合法定情形的,該人員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調解書。撤銷后,當事人有權就勞動爭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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