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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小李是一對熱戀中的情侶。為了表達自己的誠意,小王自愿將自己婚前擁有的房產捐獻給小李。當然,小李也不傻。他讓小王寫一份贈與協議,又讓小王寫一份贈與協議。光有協議是不夠的,還需要去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
辦完手續后,小李松了口氣,因為小王不能因為他說取消就取消。
熱戀期過后,小王發現小李對他越來越冷漠。他動不動就惹麻煩,發脾氣。他也盡可能地推遲結婚,很長一段時間都無法將其提上日程。小王開始擔心小李會和他分手,房子會變成廢墟。他應該怎么做?
但現在小李手里有一份經過公證的協議書,想要撤銷可沒那么容易。他只能怪自己當時被愛情蒙蔽了雙眼,現在后悔也許已經來不及了。
那么有沒有辦法撤銷小李公證的贈與協議呢?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在捐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經過公證的贈與協議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但既然有原則,當然也有例外。
根據《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不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
以本案為例,如果小王是為了結婚而捐獻的,那么房子就類似于彩禮的性質。如果最終不能實現結婚的目的,那么小王可以要求小李歸還房子。
所以具體還是要看小王和小李同意捐出房子的時候是不是著急結婚。雖然贈與協議上可能沒有寫明房子是為了結婚而捐獻的,但是從日常對話中可以核實小王是否為了結婚而捐獻了房子,以及他是否提到房子是作為聘禮來處理的,ETC。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比如小王只想找小李談戀愛,而這個房子就是為了補償小李的青春。小王有房子,也不缺那一套。當然,我們不能聲稱已經收回了它。
但如果小王是已婚男子,而捐贈給小李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類似于郎教授和空姐的情況,那么自然就不能認定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是小王的原配妻子是可以被侵犯的。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小李返還財產。當然,這是另一種法律關系。
當然,現實中像小王這樣極端的例子其實很少。除非小王真的不缺錢、不缺房子,隨便給喜歡的女孩一套,否則人還是非婚,沒有結婚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禮物已經過公證,你當然不能收回。
但現實中,只要是數額較大的彩禮,通常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因此可以說,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等同于彩禮的性質。如果結婚的目的無法達到,當然可以要求對方歸還。
不過,謹慎起見,建議婚前就說清楚這么大的禮物的用途。既然女方很聰明,讓你寫協議并公證,那么你至少應該為自己爭取一些權利吧?加上目的是結婚這個附加條件,也不算過分吧?否則,作為一個普通人,你用自己的努力買一套房子,或者掏空父母的口袋,只給一個處于短期關系的人,是明智的選擇嗎?
當然,最好不要像小王那樣沖動地做出決定。無論是小李的瘋狂暗示,還是小王自己一高興就動手做這么大的事情,你一定要考慮后果,因為即使你事后維權,也會有因實力不足而敗訴的風險。證據,更不用說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來處理這件事了。
反之,如果一個女孩在結婚前就開始瘋狂要錢,表現得像個猴子,那么你就不應該擔心該給還是不給,而應該考慮這樣的女孩是否適合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