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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指導案例724號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指導案例724號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回答如下:案例一:某省市公安局原局長李某濫用職權案
李某曾任某省市公安局局長,在擔任該職務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違反規定為他人辦理公務等。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但是,由于李某在擔任公安局局長期間,他的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和舉報,直到他離職后才被揭發。因此,李某的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應從罪行發現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他離職之日起計算。最終,李某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某公司總經理張某濫用職權案
張某擔任某公司總經理期間,濫用職權,利用公司的資源收受他人賄賂,違反規定為他人辦理公務等。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但是,由于張某的濫用職權行為被發現后,已經超過了10年的追訴時效。因此,張某的案件已經屬于過失犯罪,不能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結論:
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一般為10年,但是在具體的案件中,追訴時效的計算方法會因情況而異。在案件發現后,應該及時采取措施,盡可能地保留證據,以便在追究刑事責任時能夠有效地證明事實,避免因追訴時效問題導致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即從濫用職權行為完成之日起10年內進行起訴。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2010年濫用職權,那么在2020年之前可以對其進行起訴,2021年起就不能追訴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濫用職權行為持續不斷的情況下,追訴時效應當自行為最后一次行為完成之日起計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指導案例724號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指導案例724號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