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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與補償平衡是指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占多少”的原則,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被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負責開墾耕地;不具備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資金用于新土地復墾。耕地。耕地占用與補償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精神,完善耕地占用與補償平衡管理,拓寬耕地補充渠道,提供耕地開墾費、財政補貼等各類資金。各級政府、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的投入。補充改造的耕地、原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地整理、高標準農田建設補充改造的耕地以及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聯動和歷史廢棄工礦用地復墾造成的新增耕地剩余,可以納入補充耕地管理平衡耕地占用與補償。建立以量為主、以產能為主的占補土地新機制。通過“算大賬”的方法,實行占一補另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做法。
對于耕地后備資源嚴重短缺的市,占用耕地和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占用耕地的,或者資源環境約束嚴重、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份,因重大建設項目實施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的,經國務院批準,補充耕地任務可以在耕地后備資源豐富的省份跨省實施。
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確保補充耕地真實,自然資源部決定主動公開報送的耕地補充項目和地塊信息。詳細信息可在自然資源部門住戶網站“披露欄目”下找到。在“地塊信息”欄中查詢。社會各界在監管過程中發現耕地補充情況不實的,可以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