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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員工職務侵占罪成立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到底指什么?上海刑事律師解答職務侵占罪主體是什么的刑事法律咨詢問題。
上海刑事律師解釋說,職務侵占罪的法律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
但刑事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屬于貪污罪。
不是職務侵占罪。讓我們通過職務侵占的具體案例了解更多信息。
案號: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湘中法刑二終字第21號。
【裁判理由】“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法定地位的集體經濟組織。他們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經濟活動,并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獨立承擔對外責任。
不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合伙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對外責任,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單位”。因此,法院認為挪用個人合伙資金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例號: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2015)林春子楚220號
【裁判理由】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應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酒店的登記性質是個體工商戶。酒店的員工數量和經營規模并不影響其刑法意義上的實質個人,不是企業或單位。
被告人劉作為酒店員工,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被告人劉強關于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意見及其辯護人發表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因此,法院認為,單位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
從上述兩個職務侵占罪的案例中,我們至少可以說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雇員。但是,
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個人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是法律所說的“其他單位”。
以上是上海刑事律師對職務侵占罪主體具體內容的詳細解答。如果您對職務侵占罪有其他疑問,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律師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