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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一是警告。二是嚴重警告。三是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受處分的黨員由黨選舉或者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擔任兩個以上黨內職務的人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全部職務還是撤銷一個或多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職務之一,則必須撤銷其所擔任的最高職位。決定撤銷兩個以上職務的,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在非黨組織任職的,要建議非黨組織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未擔任黨內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非黨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員,應當建議非黨組織撤銷其非黨組織職務。四是留黨觀察。分為留黨察看一年和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一年的黨員,期滿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留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罪表現的,期滿后恢復黨員權利;拒不改正或者發現有其他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其黨職自動被撤銷。對于擔任非黨職務的,應當建議非黨組織撤銷其非黨職務。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五是開除黨籍。
此外,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的,黨組織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2.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包括上級黨組織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整頓或者解散等。其中,被整頓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的以外,自然解除職務。被解散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一一審查。其中,符合入黨條件的,必須重新登記,加入新的組織,過上黨的生活;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必須進行教育,限期改正。教育后仍無變化的,勸退或者開除黨籍;對違反紀律的,將按規定進行調查。
紀律處分的影響期限
從紀律處分的功能層面來看,紀律處分不僅對受處分的黨員產生直接的政治影響,而且具有限制其晉升的影響期,具體包括:
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后一年內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后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或者推薦到非黨組織擔任高于原職務的非黨職務。
2.受到開除黨內處分或者應受開除黨內處分但未擔任黨內職務并受到嚴重處分的黨員給予警告的,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任何職務,不得向非黨組織推薦原任以外的職務。相當于或者高于他原來的職位。
3、黨員受到留黨察看的,自取得黨員資格后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也不得向非黨組織推薦擔任與原職務相當或者更高的職務都恢復了。
四、被開除黨籍的黨員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相當于原職務或者高于原職務的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