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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贍養費規定是,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按上述標準支付贍養費。贍養費一般支付到孩子年滿18歲。離婚贍養費支付規定是,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支付。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按上述標準支付贍養費。贍養費通常支付到孩子年滿18歲為止。
離婚贍養費的支付規定如下:
1.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托兒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支付。如果您負責撫養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包括基本工資、職級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和其他收入。
2、無固定收入者,托兒費數額可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例如,農民支付的子女撫養費標準一般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商、個體工商戶的子女撫養費應當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確定。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行蹤不明的,其財產可以用來抵扣子女撫養費。
離婚案件中,贍養費一般支付到孩子年滿18周歲。如果孩子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其勞動收入是主要生活來源,孩子可以維持一般生活水平在當地,父母也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如果一方有權在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探視孩子,法院不會拒絕向沒有身體監護權的一方授予探視權,只要探視不會嚴重危及身體、精神、孩子的道德或情感健康。探望權,又稱會見權、通訊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權與子女進行探視、接觸、會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權利。短期內的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其子女的合法權利。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探視權是在父母權利的基礎上派生的權利。探視權是指沒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的權利。
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但前提是法院已就支付子女撫養費作出判決,并且子女的直接負責人已向法院申請執行。雙方協議離婚或者法院未對離婚期間贍養費的支付作出判決的,不能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執行通知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執行。有償完成執行。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