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最近,我經常聽到一些當事人自己的訴訟沒有完整的證據,他們抱怨法院有責任查明事實真相,所以法院應該主動獲取我們沒有的證據。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法庭真的會給你提供你需要的所有證據嗎?北京市英廷律師事務所張鳳斌律師為大家講解了相關法律問題。
證據收集范圍規定
關于法院依職權主動取證的范圍,依職權取證是法律賦予法院的一項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個人調取證據,但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行動。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有權調取有關行政機關和個人掌握的相關證據。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收集證據是執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本質上,它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有關人員不得拒絕或無理干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院收集證據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是為了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以查明案件事實。
法院調取證據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克服和彌補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缺陷和不足。
2、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及時、及時結案。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并不總是非常可靠。由于當事人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他們愿意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容易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為了準確了解案件事實,對案件事實作出客觀、現實的結論,法院必須站在公眾的立場上公正,檢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
收集證據既是法院的權力,也是法院的責任。權力和責任是統一的整體。沒有權力就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力就沒有責任。有權無責,會導致責任不清,容易導致司法權濫用;有責無權,取證困難,也容易導致法官逃避責任。責任體現了權力的本質,權力是履行職責的手段。
這些法律知識并不代表法律建議。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應該詳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