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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大農村地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外出務工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相當一部分人可能會外出工作到70歲。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能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就導致超齡人員的勞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尤其是在發生人身傷害時。但政府不會忽視我們農民工,針對超齡農民工在工作中遭受人身傷害的問題,出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個別案件時明確,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權益應當得到保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甚至傷亡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工傷認定。也就是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受傷或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悂水#
有人會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是否還能認定為工傷?答:是的,這也是為了充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和適用的突破。
也許有人會問:超齡人員工傷賠償的項目和金額與退休年齡以下人員的工傷賠償項目和金額相同嗎?答:不是,補償項目中,有一次性傷殘補貼,但對于一次性醫療補貼和一次性就業補貼,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各省制定了各自的賠償規定,以山東為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認定因工受傷的,將不再領取一次性醫療補貼和一次性就業補貼。
還有一個問題。根據現行社會保險繳納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為超齡人員入職時繳納社會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超齡人員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