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丁某,上海某生鮮服務公司個體戶,注冊地湖北省京山市。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在某一時間點的供述和辨認筆錄。主要內容:我于2017年8月1日開始在上海經營一家生鮮食品服務公司,店里規定整個場地內不得有現金交易。
客人主要通過微信結算賭資。一些熟悉的客人在他們之間結算賭資,一些不熟悉的客人通過微信結算賭資。我主要為客人提供8張麻將桌。客人來我店里打麻將,我會先給他們提供籌碼。
籌碼有兩種:一種是標有數字“5、10、20、50、100、500”的圓形籌碼;一個長方形的卡芯片標有數字“10、20、50、100”,提供芯片不需要現金或存款。
我還為客人提供一張印有“VIP”字樣的計數卡。第一種收費方式是客人每刷卡一次我就收1元錢,但如果有水果、茶葉等服務,我每刷卡一次就收2元錢。這張貴賓卡價值100元。
如果你碰自己,你必須刷卡一次,卡里的價值會相應減少。客人玩完后,拿算牌到前臺跟我結算,按刷卡次數結算。如果你刷10次,客人會給我10元或20元。第二種收費方式是每套每小時收費30元。
如果一桌都是熟人,主要用第二種方法。如果一桌有陌生人,則使用第一種方法。來我店里打麻將的客人大多是熟人,基本都認識。我建立了一個叫鄱陽湖的微信群,這是一個微信營銷群。
群主是我,群里有51個人。我會每天13:00或者19:00左右在群里發一個號召大家打麻將的小廣告,或者發一個“打麻將缺一個”的表情,有時候還會發一個5元起的紅包。我為他們提供打麻將的場地,
我也知道他們會賭博,但我不知道他們已經在賭博了。我沒有為他們的麻將賭博設置限制,但我建議客人如果籌碼輸到1500元就不要玩,如果他們增加500元就永遠不要再玩。我會對陌生人收取押金,
因為在實際業務過程中,已經發生了大約五次中途離開的情況,麻將玩家中途離開而沒有支付押金,這已經造成了財務損失。因此,對于不熟悉的客人,采取先支付押金的方法,以減少損失。
押金最初從600元開始收取,后來從800元和1000元開始收取。目前是1500元,是通過微信轉賬的。自從我開始經營棋牌室以來,我的總營業額約為15萬元。
15萬元的營業額需要支付約2.4萬元的水電費、6.9萬元的房租、2.4萬元的清潔費和4.8萬元的餐費。事實上,這家店一直在虧損。
被告人丁某指認其經營棋牌、營業執照、貴賓卡、籌碼、麻將桌、微信流水賬單的場所。證人Xi某柱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
晚飯后,我去上海市長寧區龍謀村委會連欣路3號1樓1號鋪鄱陽湖店打麻將。因為少了一個人,鄒某嬋就在微信上叫了一個老鄉過來,我們四個人一起打麻將。22點15分左右,一名警察過來抓住了我們。
我們打上海麻將,用籌碼結賬。當時店家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我們和微信上同臺的人結了賬。當我被抓住時,我的籌碼是2500元,這意味著我贏了1500元。我今天第一次來這里,還沒有交臺灣費。
證人Xi某珠指認了玩籌碼和麻將的地方。
一名證人的證詞和辨認記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晚飯后到上海市長寧區龍謀村委會連欣路3號一樓鄱陽湖店。我們想打麻將,發現少了一個人。
我用微信打電話給我的老鄉郭,我們四個人在商店的1號房間打麻將。22時15分,一名警察前來檢查。打上海麻將的時候會給一個10元面值的籌碼,贏一個碼。如果代碼被打開,它將被計算為幾碼。
一碼,10元。一般可以自己摸摸進出60元。籌碼是在收銀臺給我的,沒有收費。每次我們打完比賽,都用籌碼結算。當時商店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我們根據籌碼通過微信與同臺的人結算。當我被抓住的時候,我的籌碼有120元。
我把880元的芯片弄丟了。今天打麻將的牌桌費還沒交。
證人桂某指認了玩籌碼和麻將的地點。
證人劉某和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晚飯后到上海市長寧區龍謀村委會連欣路3號一樓1號鋪鄱陽湖店。我們想打麻將,發現少了一個人。
鄒某在微信上給老鄉郭某打了電話,我們四個人一起打麻將。22時15分,一名警察前來檢查。打上海麻將的時候會給一個10元面值的籌碼,贏一個碼。如果打開代碼,它將被計算為幾碼和一個10元。
一般可以自己摸摸進出60元。籌碼是在收銀臺給我的,沒有收費。每次我們打完比賽,都用籌碼結算。當時商店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我們根據籌碼通過微信與同臺的人結算。當我被抓的時候,我的籌碼已經有350元了。
我輸了650元的籌碼。我今天第一次來這里,還沒有交臺灣費。
證人劉某和指認了玩籌碼和麻將的地點。
證人郭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上海市長寧區龍謀村委會連欣路3號一樓鄱陽湖店,老鄉打電話約我打麻將。
我開始在商店的1號房間里與桂某嬋和另外兩名老鄉打麻將。22時15分,一名警察前來檢查。打上海麻將的時候會給一個10元面值的籌碼,贏一個碼。如果代碼被打開,它將被計算為幾碼。
一碼,10元。一般可以自己摸摸進出60元。鄱陽湖店有三個房間,每個房間都有一張麻將桌。這家麻將館有兩種收費方式。在房間里打麻將每小時30元服務費。如果你在外面的大廳打麻將,你必須去前臺辦卡。
卡里有100元的余額。每次“碰自己”的人刷卡時,他都會扣除卡中的2元錢,并將其作為辦公桌費用收取。當卡最終完成時,他將通過在前臺刷卡來知道要支付多少前臺費用。籌碼是收銀員給我的,沒有收費。我們用籌碼解決了每個問題。
當時店家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和同臺的人微信結算。當我被抓的時候,我的籌碼是1030元,這意味著我贏了30元的籌碼。我今天打麻將還沒付錢。
證人郭辨認出被告元寶的某一點,并辨認出玩籌碼和麻將的地點。
證人姜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0時許,我與朋友何某、黃某易信、孟某聚餐后,到上海市長寧區龍某村委會連欣路3號1層1號鋪2室打麻將。22點15分,
有公安人員過來檢查。我們打上海麻將,“推胡”和“摸10元”,贏了四個碼,其中一個5元。一般“自摸”,進出50元。我和朋友在房間里打了一個小時麻將收了20塊錢,然后結了賬。收銀員給了我籌碼。
不收費。我們用籌碼解決每一個問題。當時店家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我們通過微信與同臺的人結算。當我被抓的時候,我的籌碼是560元,我輸了440元。麻將館開了半年了。
我今天打麻將還沒付錢。
證人江指認了籌碼和他打麻將的地點。
證人張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19時,我獨自一人前往上海市長寧區龍謀村委會連欣路3號一樓鄱陽湖店。進店后,老板安排我和三個不認識的人打麻將。
還給了我面值1000元的籌碼。22時15分許,一名民警前來檢查。我們打上海麻將,“推胡”和“摸10元”,贏了四個碼,其中一個10元。所用籌碼的老板不收費,最后根據籌碼用微信和同臺的人結算。
被抓的時候,我贏了300元的籌碼。每次“自摸”時都要刷麻將桌上的傳感器,然后才能開始下一局。聽附近的老鄉說這里可以打麻將。今天是我第一次來這里。
證人李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0時,我從宿舍步行到上海市長寧區龍謀村委會連欣路3號一樓鄱陽湖店打麻將。到店后在前臺拿了一張VIP卡和一張1500元的芯片卡。
我在4號站臺看了一場比賽,然后他們中的一個人離開了我,開始在上面打麻將。直到22時15分,公安機關的人進來檢查。打上海麻將時,我們會因“推胡”和“自摸”而獲得六個碼的獎勵,每人贏得一個碼,10元。
和我一起打麻將的另外三個人我不認識。貴賓卡是“自摸”的。只需在麻將桌之間刷卡,然后繼續下一盤,每次刷卡將扣除約1元至2元。這個1500元的籌碼是用來在最后和同臺的人算賬的,被抓的時候,
我輸了270元的籌碼。
證人李指認了玩籌碼、貴賓卡和麻將的地點。
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證明:2018年12月25日22時15分許,民警發現上海市長寧區龍某村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內有人涉嫌賭博,民警依法對該處及涉嫌開設賭場的被告人錠某穴及參賭人員進行檢查,
現場查獲VIP卡、籌碼、驗鈔機、計算器、收款碼、記賬簿等物品,上述物品暫扣在上海市長寧區公安局。
K4406065000002019010053號現場勘驗筆錄。證明:2018年12月25日22時31分至23時46分,民警對案發地點上海市長寧區龍某村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進行勘驗的情況。
微信賬單流水、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錠某穴從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微信一百元以下支出數的賬單流水統計,用一百元減去每個支出數,所得數相加的總和,共計約100995元,
是錠某穴在經營棋牌室期間收取大廳客人打麻將的提成費。
營業執照照片。證明:上海市某生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錠某穴,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棋牌、茶藝。
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熙某箳等參賭人員因2018年12月25日在上海市長寧區龍某村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進行賭博,被上海市長寧區公安局分別處以行政拘留、罰款的情況。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錠某穴的身份情況。
視聽資料。證明:對被告人錠某穴進行訊問的情況。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錠某穴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和工具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量刑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錠某穴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錠某穴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錠某穴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發表以下辯護意見:1.錠某穴系初犯;2.錠某穴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3.被告人錠某穴的經營場所是有營業執照的,
經營范圍是包括棋牌、餐飲;4.該場所一直處于虧損狀態,錠某穴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現來維持經營的;5.錠某穴家庭經濟困難,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兒剛出生,需要其照料。綜上,希望法庭對錠某穴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錠某穴開設棋牌室供他人打麻將并收取費用的事實清楚,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該司法解釋旨在保護群眾正常的娛樂活動和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本案中,被告人錠某穴經營的上海市某生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依法辦理營業執照,該公司的營業范圍包括棋牌,其在店內提供八張麻將臺供他人打麻將,
屬于提供場所供他人娛樂的經營行為。前來打麻將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當職業的人員,雖然打麻將的過程中帶有少量財物輸贏,但無證據證明有人在此以賭博為業,或進行高額賭注賭博。被告人錠某穴作為經營者,
基于管理成本考慮,采取兩種收費方式,一種是每個房間固定收取每小時30元服務費,另一種是從大廳的麻將臺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為服務費。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是基于房內房外麻將臺不同管理的需要,
均跟賭資大小無關,與跟賭資大小掛鉤的抽頭漁利有著本質的不同,且根據生活常識,兩種收費方式每張麻將臺每小時收取的費用差別不大。被告人錠某穴為前來打麻將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潔等服務,
還要支付店鋪租金、水電費等經營成本,其收費并未明顯超出合理的范疇,兩種收費方式與當地其他正規棋牌娛樂場所收費大體相當。綜上,被告人錠某穴的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屬于“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其行為并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故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錠某穴犯開設賭場罪,罪名不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基于被告人錠某穴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發表的,本院認為被告人錠某穴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評價。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錠某穴無罪。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省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