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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胡社利在超市內放置5臺麻將機供人打牌。他提供的場所、麻將機、水和空調的費用與客戶打麻將的賭注相對應。半年來,胡社利一家有20多人參加了麻將活動。
總費用是8800元。
胡社熙是否構成犯罪?什么構成犯罪?
第一種觀點認為,胡社長設置麻將機是為了少量的金錢用于娛樂活動,而大多數人都是鄰居。胡社長收取的茶水費、空調費、場地費相對固定,并非玩家輸贏的紅錢,打牌金額由玩家決定,不符合賭博行為特征,應認定無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胡社義將自己經營的超市作為提供賭博工具供他人打牌并從中獲利的場所,構成開設賭場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胡社參與組織吸引多人賭博并從中獲利,構成賭博罪。
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咨詢同意第三種觀點。原因如下:
首先,分析無罪的理論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得進行少量財物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不得賭博。在這種情況下,胡社旗沒有賺錢,麻將玩家也沒有盈利。
如果你沒有贏或輸很多,你不應該被認為是賭博。
其次,定義小額和正常。根據《江西省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個人賭資超過2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輕微的,不予處罰;個人賭資超過五百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看出,個人賭資超過200元的人被視為賭博。按照當地撲克牌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按每槍最低賭資10元來說理是正常的。
個人賭資遠遠超過200元,所以參與麻將的人可以視為賭博。同時,胡社利根據參賭人員的賭博規模收取費用。并非每張桌子都收取相同的費用,提供的場所和服務也是相同的。不能算是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因此,
應當追究胡社利的刑事責任。
最后,上海刑事訴訟法律咨詢分析了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區別。
首先,從規模來看。前者有一定規模,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有人沖鋒陷陣;有些人發行或重組;有人看風,賭徒多。后者通常規模較小,
組織者通常利用其個人關系組織他人在小范圍內賭博,其成員相對固定。
第二,從時長來看。開設賭場是可持續和穩定的。只要賭徒在此期間來到賭場,他們就可以賭博;集體賭博通常是暫時的、短暫的。賭博后,必須再次組織下一次賭博。
第三,從賭博的角度來看。前者的賭博模式一般由賭徒臨時決定;后一種賭博方式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程序。
綜上所述,胡社麗在自己的超市里設置了一臺麻將機,并根據賭客的投注規模收取服務費和場地費。參賭人員都是周邊居民,人員相對固定。組織者僅為胡社喜,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應以賭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