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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動遷案件的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內部成員中,比如夫妻之間婚前房屋婚后拆遷的,離婚時是不是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呢?
上海動遷糾紛律師回答:動遷案件糾紛中的利益分配,由于房屋的性質不同,例如房子是公房還是私房,或者是宅基的房屋性質,都會導致房屋動遷糾紛中的當時人利益分配比例不同。
那么一方的婚前承租或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動遷,如果另一方主張分得征收補償款是否具有合理性呢?法院又會如何裁判呢?
一、婚后一方屬于同住人或被安置對象
上海房屋動遷糾紛律師觀點:公房未按照居住困難進行補貼,配偶為同住人,離婚時房屋補償款一部分為共同財產。“涉訟房屋是按建筑面積進行補償,而不是按戶口進行補償,但同住人與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是一致的即共同享有動遷補償款。
涉訟房屋原為兩被告的父親承租的公房,涉訟房屋的取得和來源與原告無關,原告亦無貢獻。
另考慮到原告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以及在涉訟房屋內居住情況,原告只應對裝潢補償、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協議外簽約獎享有一定份額,最終原告分得征收補償款約30萬元。”
觀點:私房及宅基地房屋動遷涉及人口因素時,部分動遷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被上訴人并非被動遷的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
其對該房屋的建造也無貢獻,但其被列為被動遷安置對象,所以其享有動遷安置權益,該權益包括動遷款以及購買安置房屋。
雖然被上訴人其非被動遷宅基地使用人,但其因為婚姻而被列入被動遷對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所列明的相關款項也確實與被動遷對象有關。
當然,其所享有的動遷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于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故在相關的款項計算以及可得房屋的計算中,均應酌情考慮各項因素。最終被上訴人分得一套安置房屋和部分征收補償款。
二、婚后一方有權分得獎勵性質的補貼
上海拆遷糾紛律師觀點:公房未按照居住困難進行補貼,配偶不是同住人,離婚時仍有一部分房屋補償款為共同財產。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雖明確原告不屬于該房共同居住人,不享受征收補償安置利益,但征收補償款中各種獎勵、補償、補貼等不屬于與房屋有關的自然孳息或增值。
該部分財產已合法有效的在被告個人名下,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考慮到財產的來源,被告應多分。
三、方可分另一方婚后繼承的征收利益
觀點:私房動遷不涉及人口因素時,繼承的動遷利益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被告繼受該權益時,尚處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故被告所得動遷款中確有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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