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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解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需要提供什么證件?今天,上海刑事律師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下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式”的相關知識。
一、勞動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勞動合同違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地域
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長期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勞動合同糾紛中所需要提供的證件
1、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機構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機構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系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2、涉及企業勞動爭議案件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3、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4、追索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師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勞動爭議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雖然文章已經很詳細的介紹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但是每個人碰到的法律問題都不一樣,還請大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