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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2.可以判處從輕刑罰的;
3、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期,并保證避免社會危險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67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三)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否可以離開當地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必須保證隨時在場,不得妨礙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當理由需要暫時離開居住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批準。
取保候審的人應當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線、交通方式、返回日期、聯系方式等。取保候審原因緊急,無法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請,并及時辦理書面申請手續。
取保候審期限到底有多長
請法網提醒您,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具體案件的期限應當根據案件的需要,也可以在較短的期限內解決,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人、認定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