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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在鑒定書出具后的5日內告知當事人。這意味著,一旦鑒定書完成,鑒定機構必須在5日內將鑒定結果告知相關當事人,確保他們及時了解鑒定結論,以便在訴訟過程中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相關條文: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受理傷害類案件后,在受害人的傷情鑒定結果出來后,公安機關要依法向案件的雙方告知受害人的傷情鑒定結論,并且做筆錄,此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雙方對受害人的傷情已經知曉,并且有無異議。
傷情鑒定 送達時 需要告知權利《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鑒定意見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是否有異議。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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