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辯護的三個階段規定如下:
(一)書記員在宣布開庭前,應當先清查公訴人、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向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和審判員發言。就座,并向主審法官報告庭審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二)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國籍、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所等,開庭日期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及收到所附文件的日期。民事訴訟日期等
(三)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理由和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四)審判長公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按照規定享有的訴訟權利法庭審理期間遵守法律。其中:名當事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權向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檢察官、鑒定人、翻譯員申請回避;被告人有權依法為自己辯護并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或者審判長允許直接詢問。法庭審理中,當事人、辯護人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并申請通知新證人出庭,調取新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時,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并相互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有權作出最后陳述。
(五)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請回避。出庭支持起訴的當事人、法定適用法官、檢察官自行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節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定辦理。認為案件不符合法定情節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審理。申請回避的人向法院申請復議的,合議庭應當休庭,并在復議決定作出后決定是否繼續審理。批準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和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總統也可以出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