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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在法律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拘留、審查的方法。由于刑事拘留是臨時拘留,我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網友咨詢:
會有刑事拘留記錄嗎?有刑事拘留記錄嗎?
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徐浩律師回答: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記錄是指犯罪記錄。該筆記錄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刑事拘留不會保留記錄,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就會有犯罪記錄。
徐浩律師補充:
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于在逃、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批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這意味著,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為14日;重復作案期限的,拘留期限為10日,對團伙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最高可以拘留37日。
徐浩律師曾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審判監督庭工作三年。具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2011年至今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多年。律師執行能力熟練,對案件認真負責,能夠辦好案件。法官通過溝通來達到訴訟的目的。
徐浩律師總結: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羈押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建議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改變羈押措施。按照要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