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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哪些情況會導致中止訴訟?中止訴訟、延期審理和終止訴訟有什么區別?
1、中止訴訟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繼續進行,并在法定階段作出判決。但有時,可能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或者不適宜進行,需要暫時中止訴訟程序,即中止訴訟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1、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當事人死亡后,其訴訟權利和訴訟能力自然終止。只有死者的繼承人才能參加訴訟,訴訟程序才能繼續。然而,確定繼承人有時很復雜,甚至可能引發爭議。如果需要一定時間才能確定繼承人,則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夠立即參加訴訟并承擔訴訟的權利和義務,則無需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尚未確定法定代表人的;
當事人無訴訟能力的,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異常,不能正確表達意愿的,喪失訴訟能力,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確定法定代表人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
3、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一方當事人因合并、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承擔訴訟的,中止訴訟直至確定繼承人。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無法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不可抗拒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民事案件十分復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相互交織。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庭審結束后急于裁決,可能會導致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判決相互矛盾,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損害案件的嚴重性。法律。因此,本案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上述情況外,可能還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例如,當事人入伍或調崗后,尚不知道其新居住地。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裁定應當作出書面決定,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訴訟的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或者申請復議。中止訴訟裁定的效力是,除繼續執行已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行執行裁定外,屬于本案訴訟程序的一切活動均停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程序。自恢復訴訟程序之日起,中止訴訟的裁定自動失效。訴訟程序恢復后,原已進行的所有訴訟行為繼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因特殊情況,導致審判不能如期進行或者繼續進行的制度。但延長的時間不計入試用期。
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不到庭的;
2、當事人提出臨時回避申請;
3、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調取新證據、重新辨認、檢驗或者要求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況。
三、中止訴訟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中止訴訟和延期審理非常相似。雙方均因法定情況在訴訟期間停止繼續訴訟活動。然而,兩者之間存在重要區別:
一、適用范圍。中止訴訟可以在訴訟開始至判決前的任何階段進行,而延期審理只能適用于法庭審理階段。
2、適用效果。中止訴訟將導致本案訴訟程序中途擱置。被訴法院、本案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切訴訟活動應當暫停;休庭審理只會推遲本案的審理日期,相關訴訟活動并不會因此而停止。例如通知證人出庭。
3、恢復審理。法定中止訴訟的情形來自訴訟之外。法院通常很難決定何時恢復訴訟。但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內部,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4.審判終結
終審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因法定終止事由,決定終止訴訟程序,導致訴訟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的制度。簡而言之,結案的初衷是:既然其中一名當事人失蹤,繼續訴訟已經沒有意義,不如直接終止。
終止審判的情形包括:
1、原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人死亡不存在任何事故,無應負責任的人;
三、索取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當事人之一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