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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程中,雙方需要簽署離婚協議,并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有時,在協商離婚協議時,雙方可能會忽略一些問題,例如子女撫養費。那么,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提到贍養費,我可以起訴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應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程序中的協議,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如果離婚協議沒有明確規定子女撫養問題,那么離婚后,父母可以再次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仍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協議中不包含贍養費的情況并不少見。我們以一個案例為例進行分析:
小明和肖紅結婚后生下了一個女兒,但由于感情破裂,他們最終選擇了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并沒有明確約定。小紅認為小明應該承擔撫養女兒的全部費用,而小明則認為雙方應該共同承擔撫養女兒的費用。由于雙方協商無法解決,小紅最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認為子女撫養費應由父母雙方承擔。法院根據小明和小紅的收入情況,最終判決小明承擔女兒70%的子女撫養費,小紅承擔30%。
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沒有提到贍養費,可以通過訴訟索取。離婚后,父母可以再次協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仍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綜合考慮雙方的收入、子女的實際需要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子女撫養問題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避免離婚后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