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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29期:交強險不適用于被鑒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
交警部門認定涉案電動車為機動車,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作出的。而實踐中,保險公司并不為這類所謂的“機動車輛”辦理交強險。因此,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后果并非投保人主觀意愿造成的,這種情況無可厚非。因此,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應當增加。
一審案號:遼0102民初號,二審案號:遼01民初650號
電動汽車認定為機動車不適用交通強制保險,理由如下:
首先,經(jīng)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的電動汽車屬于“機動車”。這種認定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進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做了明確的界定。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供人在道路上行駛或運輸物品和進行特種工程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采用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車速、空車質量和外形尺寸的機動輪椅、殘疾人電動自行車等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工具。根據(jù)本法及相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本案中,劉某宇駕駛的電動汽車被認定為機動車,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jù)。處罰。
其次,涉案電動汽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xù)時不能視為一般意義上的機動車。由于兩輪電動汽車未列入國家發(fā)改委公布的機動車目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拒絕登記。實踐中,保險公司不會辦理交強險。這種情況并非電動車車主主觀原因造成的。
三、電動汽車車主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責任原則,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初衷。《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被保險人在交通強制責任限額內賠償?shù)慕煌ūkU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其邏輯包括,為機動車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法律義務是投保人可控范圍內的事情,即投保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順利履行為機動車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法律義務:獨立行動。未投保交強險不是由于投保人主觀意愿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觀因素造成的,投保不足并無過錯,投保人不得因此而增加責任。
2.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經(jīng)鑒定屬于兩輪輕便摩托車的,車主應當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牛某平、李某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皖0404民初169號
二審: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皖04民終694號
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萬民申1795號
案件基本事實
2018年7月13日7時25分左右,李某偉駕駛一輛無牌兩輪電動車沿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健康中心路段。因疏忽,他觀察到與從東向西過馬路的行人牛某平相撞,導致牛某平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牛某平負次要責任。
受交警部門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7月27日對李某偉駕駛的無牌兩輪電動車作出車輛屬性鑒定意見。該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即機動車輛。
事故發(fā)生后,牛某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對他的傷情進行了評估。鑒定意見為牛某平傷情構成九級傷殘;營養(yǎng)期為傷后180天,護理期為傷后180天。受傷后等待150天為宜,需要1人照顧。
牛某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李某偉賠償交通保險責任限額內的各類損失共計.60元。
法院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1、關于被告人李某偉是否應當承擔交通強制保險責任的問題。本案涉案車輛經(jīng)鑒定為機動車,交警部門根據(jù)鑒定意見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由于鑒定是根據(jù)性能進行的,因此認定肇事車輛為機動車,而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目前,管理部門尚未明確規(guī)定超過標準的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導致電動車無法登記,客觀上無法獲得交強險保險。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明確的預見性,即公眾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預見具體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于李某偉客觀上無法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牛某平要求李某偉按照交強險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在此情況下,應當按照一般侵權行為來劃分責任。鑒于李某偉駕駛的電動車超標,增加了危險性,結合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情況,由李某偉承擔80%的責任較為合適。
據(jù)此,作出皖0404民初169號民事判決:被告李某偉賠償原告牛某平各項損失共計.29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牛某平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要求李某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理由如下:1、涉案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李某偉應當依法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于2018年1月1日實施。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依據(jù)部門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為,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規(guī)定超標的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李某偉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1、關于李某偉是否應當承擔交通強制保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使用或者運輸物品和進行特種工程作業(yè)的車輛。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具有最高設計車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李某偉駕駛的無證兩輪電動車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車輛屬性符合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機動車標準。檢驗檢疫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兩輪輕便摩托車是上面指定的機動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必須依法投保交通強制保險。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兩輪電動汽車被認定為機動車的,可以免除繳納交通強制保險的義務。而且,安徽省人民政府2007年3月30日頒布、2007年5月1日實施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號文中,已經(jīng)規(guī)定了超標準兩輪電動車的登記管理,這并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所說的社會管理責任。李某偉.丟失的。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被保險人賠償?shù)脑诮煌◤娭票kU責任限額內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牛某平要求李某偉承擔交通強制保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的理由有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一審判決不予維持,判決不當,應予糾正。據(jù)此,作出皖04民終694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李某偉賠償牛某平各種損失共計.61元。
二審判決后,李某偉不服,申請再審。
原因如下:1、目前,國家在電動汽車的車輛登記、管理、交強險覆蓋等方面還存在滯后。現(xiàn)行系列交通管理規(guī)定并未將超標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超標電動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交強險規(guī)定條件,目前尚不能向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因此,涉案電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不能歸咎于李某偉個人。因李某偉未投保交強險,判斷其應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責任,不公平;
2、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新證據(jù)為:涉案翔龍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合格證。工信部機動車目錄查詢,未見涉案翔龍牌電動汽車信息。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電動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暫停實施。安徽省發(fā)文《市場監(jiān)管總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jiān)督的意見》2019年5月13日發(fā)布《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jiān)督的通知》第五條:妥善解決在用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新標準的問題。上述證據(jù)證明,涉案翔龍牌電動汽車具有《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合格證書,不屬于機動車。不具備將超標電動汽車與機動車一樣管理的條件。電動汽車沒有強制交通保險。交警部門委托鑒定部門依據(jù)《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將超標的電動汽車認定為機動車,是不恰當?shù)摹T袥Q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因超標電動汽車不屬于機動車,不符合交通強制保險條件,原判決適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2018年7月13日7時25分左右,李某偉駕駛的無牌兩輪電動車與牛某平相撞,致牛某平受傷。此后,交警部門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具有鑒定資質。中心對李某偉駕駛的涉案車輛進行了屬性鑒定。鑒定中心出具的萬百優(yōu)交檢字第27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稱:經(jīng)認定的無牌照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兩輪輕便摩托車。這一鑒定結論足以證明李某偉駕駛的無牌電動兩輪自行車客觀上具備機動車的性能。上路行駛后,會給不特定公眾帶來與機動車上路行駛同樣的危險。李某偉提交的四份再審材料,即使是新的證據(jù),也只能證明祥龍牌電動自行車未納入機動車管理,國家不將其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但不能證明翔龍牌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管理。否認兩輪電動自行車客觀上具有機動車的性能,在道路上行駛會給公眾帶來與機動車同樣的危險。由于李某偉駕駛的無牌兩輪電動車客觀上具有機動車性能,且未參加交通強制保險,故原審判決適用第《司法鑒定意見書》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適用該法律并無不當。據(jù)此,作出萬民申179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李某偉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