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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從2022年10月加入公司到現在,公司一直沒有給我們簽合同。因為之前發(fā)生了勞資糾紛,而且因為沒有簽合同,所以公司支付了雙倍的工資。
現在,公司人員找到我們,要求我們簽一份補充協議。我看到合同的簽訂日期是2022年10月,也就是我們入職的時候。
打擾一下:
1.我需要按照公司的日期重新簽訂合同嗎?不過,我們之前確實沒有簽過勞動合同。
2.是重新簽約嗎?如果發(fā)生糾紛,我離職了,我就不能再要求雙倍工資了嗎?
律師解答:這個網友問得好!這是很多單位的不規(guī)范操作,也是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如果處理不好,可能對單位和工人都是損失!
單位擬簽訂補充合同,聲明兩點:
1、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2、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須承擔未簽訂合同工資差額的兩倍;
2、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續(xù)簽日期至入職或應簽訂書面合同時為止:例如,員工于2022年10月8日入職,但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將于2023年3月10日協商重新簽訂合同,并簽訂合同。日期是2022年10月8日。
這種回簽情況也稱為回簽。除非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否則視為勞動者放棄雙倍工資差額的主張,合同合法有效。
2、重簽日期為實際簽訂時間:例如員工2022年10月8日入職,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協商于3月10日重簽合同,2023年,合同簽訂日期為2023年3月1月10日。
若在此情況下補發(fā),單位無需承擔2023年3月10日后就業(yè)的雙倍工資差額;但對于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從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3月5月10日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仍需承擔兩倍的工資差額。
3.拒絕續(xù)簽簽證的工人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4.返回本案網友咨詢:
就看網友如何選擇了。如果他們認為公司各方面都更符合自己的喜好,愿意繼續(xù)在公司工作,可以決定是否回簽或續(xù)約。
如果發(fā)生糾紛,您可能無法繼續(xù)工作,為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即使您不立即辭職,您仍然可以根據事實辭職,以便保留證據并二次索賠未來的薪資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