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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0日通過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號(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號)。
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改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市〔2010〕18號,以下簡稱《解釋》)進行修訂并調整條文順序后,重新公布。
制定《修改決定》的背景和過程。
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兩高一部”于2014年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
2019年頒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相關法律適用。自《解釋》實施以來,
公安機關嚴格按照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取得了明顯成效。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刑事規定作出重大修改,增加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第三個法定刑,提高了集資詐騙罪的最低法定刑。
同時規定積極退贓退賠屬于法定從輕、減輕處罰,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影響較大,亟待修改完善《解釋》。同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
有必要對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爭議問題。
上海市刑事案件專業律師表示,從去年年初開始《解釋》的修改花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在深入調研總結的基礎上,我院擬定了《修改決定》,期間,
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務院非聯辦等有關部門、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和我院刑事法庭、研究室的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建議。同時,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的意見。經過反復研究和論證,
不斷修正和改進。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再次書面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意見。根據相關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發布《修改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
一些問題的解釋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號修正,
修正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互聯網、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三)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的承諾。在一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通過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出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或者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不具有股票、債券發行真實內容的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境外資金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
(七)沒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據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點對點借貸、投資股票、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通過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利用“俱樂部”“社團”等民間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非法集資被刑事調查的;
(二)兩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3)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第五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六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七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在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
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九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三條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同時又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單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上海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