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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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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故意殺人罪受害方是否需要委托律師,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判斷。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這個一般不需要,因為故意殺人是屬于刑事犯罪,政府會自動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但是如果你要追加民事訴訟賠償,可以額外請律師起訴 進行財務上的賠償,一般勝算很高。
故意殺人案受害者親屬最好還是聘請律師代理為好,畢竟律師是專業(yè)人士,且刑事案件中有些事情只有律師才能完成。被害人家屬最早可在審查起訴階段聘請律師。
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guī)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1、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