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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指因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規定的一定情形,暫時改變刑罰執行地點和執行方式,在監外執行刑罰的刑罰執行制度。那么,如果是監外服刑,是否會對公務員子女的政治審查產生影響呢?
網友問:我父親因開賭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我母親被判緩刑。我父親刑滿釋放,我母親仍在服刑(監外服刑)。對我孩子的公務員選拔、政審會有影響嗎?
江蘇紅杉律師事務所徐明軍律師答:
在監獄外服刑不會影響孩子的政治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影響政審:
1、有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
2.受過刑事處罰的;
3、受到行政處罰尚未解除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滿一年,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不滿二年的;
4、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違法活動的;
5、組織紀律松懈,經常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6、一年內累計病假超過兩個月;
7、超出計劃生育范圍的;
八、有其他不適宜在機關工作的情形。
【法律基礎】
《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歲或以上;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精神素質;
(六)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徐明軍律師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可能存在社會危險的犯罪分子或者自傷的犯罪分子,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確有重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出具證明文件。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地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交付執行地人民法院決定。監獄、看守所下達執行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或者設區的市級監獄管理部門。經上述公安機關批準。監外服刑的罪犯在監外服刑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
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住所。當地公安機關。
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部門批準。在看守所、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監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給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假釋,或在監獄外臨時執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刑罰執行機關工作人員捏造事實、偽造材料,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非法申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出于一己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申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作出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3.無權申請、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司法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的。或臨時在監獄外執行。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分子,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4、其他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畢業于江蘇師范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中國礦業大學MPA碩士學位。曾擔任大型國有企業(央企)法務總監八年,具有豐富的合同管理和訴訟經驗。專業辦理合同糾紛、人身傷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案件。保護您的權益是律師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