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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物業自來水如何處罰?
從物業竊取自來水違反了《城市供水條例》第34條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罰款。
未辦理用水手續使用城市供水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使用、損壞、埋壓、占用消防吊車(消火栓)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繳納供水工程建設相關費用外,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各省的罰款標準不同,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方面可以從供水部門或當地城市的法律部門了解更多信息。
法律依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設計或者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挪用或轉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定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的;
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抽水;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供水。
第二,偷自來水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凡盜竊自來水,盜竊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將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