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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案后有手續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立案后有手續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一定,在取證調查階段是不允許和其它人聯系,耍不然案情有可能不真實,最耍證據可能被消毀,最耍證物可能被轉移,重耍證人可能被收買,可能出現口供不-或證據不清,這就會出現犯罪人消遙法外,或出現假案錯案,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對辦案不利。
如果是公訴案件,被害人去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控告報案,會有案件受理登記回執,如果不予立案,會通知控告人的。但是如果立案,沒有規定要通知被害人。不過,立案后,往往會再找被害人進行詢問做筆錄,那就是立案了。如果是自訴案件,直接去法院告訴,法院立案會給你通知書的。
謝謝邀請。
人民法院自接收刑事自訴案起訴材料之日起,應當依法辦理收件回執。在十五日內完成立案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發給自訴人《受理案件通知書》,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發給自訴人《一次性告知書》。
謝謝邀請。你可能問的是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時的相關規定。因為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除去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一律由公安機關負責。所以,日常大量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的。對于刑事立案原告是否有通知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的時候應給報案人出具相關的受理回執,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需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該立案,如果不立案的應該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給報案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另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機關負責監督,以確保刑事案件立案活動依法進行。
您好,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時應該向報案人出具相關的受理回執,受理案件后需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如果應該立案的需要通知報案人。如果不立案的則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給報案人。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會通知原告是否立案。法院登記即立案,并給予原告人立案通知書。
刑事案件立案后,沒有消息可能有幾種原因。
首先,調查可能仍在進行中,警方可能需要時間收集證據、審訊嫌疑人等。
其次,案件可能處于保密階段,以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避免泄露關鍵信息。此外,案件可能還在等待法院的安排,包括審理日期等。
最后,有些案件可能沒有引起廣泛關注,因此媒體報道較少。總之,案件沒有消息并不意味著沒有進展,需要耐心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通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案后有手續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案后有手續嗎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