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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一個月內發現犯罪證據的,將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沒有找到犯罪證據,他將被釋放。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發現犯罪證據的,將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沒有找到犯罪證據,他將被釋放。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認為犯罪證據不足,則應釋放該人。
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將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立即釋放。檢察院認為可能構成犯罪但證據不足的,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后,案件將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復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檢察院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因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期。可以,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檢察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不屬于同級法院管轄,無權作出裁決。案件必須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只能轉讓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受理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由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拘留期限。
未決犯在看守所關押期間,除律師外,不準與家人或其他人聯系。
法院作出判決后,如果該人被判有罪,則判決前的拘留期限將從服刑時間中扣除。拘留一天相當于入獄一天。如果判決無罪,在押期間每一天補償一天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