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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冤家錯案的成因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冤家錯案的成因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錯案責任是指司法機關由于專業不當、操作失誤、違法行為等原因,導致一個無罪的人被判定為有罪,或者一個應該重判的罪犯被判輕或免罪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錯案責任的發生一方面是因為司法權的濫用,一方面也是由于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問題,同時也包括人為的錯誤或疏漏造成的
應該加強司法人員的法律及專業知識素質,當出現錯案責任時,應該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加強相關的管理及制度建設,以減少錯案責任的發生
關于這個問題,錯案責任是指法律機關或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由于疏忽、不當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導致某個人或團體遭受不當的懲罰或損失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錯案責任通常包括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賠償責任是指對錯誤判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行政責任是指對錯誤行為的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記過、降職、撤職、開除等。
一審判決不對,二審可以改判,不一定要發回去重審。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進行審理時,如果認為一審判決判決不對,比如適用法律錯誤的,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直接改判。只有在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遺漏當事人,二審法院不便直接改判的情況下,才會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可能是因為下列原因改判:1.在民事案件中,一是可能存在程序違法,如必須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而沒有追加。或者應該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而沒有追加。在庭審中,應該到庭的當事人沒有到庭,如離婚案件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沒有到庭;二是判決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三是訴訟費承擔錯判,或者利息錯定,賠償金額錯判等。2.在刑事案件中量刑錯誤。如屬累犯沒有發現。立功情節認定不準確。退贓數據認定錯誤。證據確鑿,但犯罪中某個日期認定錯誤(沒有與事實證據產生矛盾)等等。
謝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就你提出的問題,大概是量刑不當、量刑畸輕畸重了吧。
在案量爆發的現階段,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主要在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二審階段出現,因為級別越高的法院秉承的是“實質公平”的價值理念,給予改判,如調整判決數額,目的是給類似案例具有指導意義及借鑒價值[贊]。
而大多數維持一審的,是中級法院,其堅持“法律公平”的價值理念,法律上沒錯誤就維持了;而且中院的二審案件也較多,一般沒時間去細研究和思量[尬笑]。
以上回復,供參考。本人促成最高法院提審案四件,實戰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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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冤家錯案的成因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冤家錯案的成因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