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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王先生經常和同小區的四位老人一起遛鳥、散步、聚會。2021年11月,五人聚集在北京的一家餐廳。期間,他們大聲交談,唱歌喝酒,歡聲笑語不絕于耳。五個人都喝了很多酒,喝完準備回家。此時,王某與張某發生了言語爭執。王某用手擊打張某的頭部兩次,然后推推張某的胸部,用腳掃過張某的腿。張某仰面倒在地上。王某等人立即將張某送往醫院搶救。雖然張某腦挫裂傷幸存,但經法醫鑒定,其傷情定為重傷二級。事發當天,餐廳內人員報警,警方在醫院發現王某處于醉酒狀態。
該案經公安機關偵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8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由于案件難度大、復雜,審查起訴期限延長了15天。
檢察院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基于“少捕、慎防”、保障人權的刑事政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82條、第2條第182條規定,不起訴分為五種:法定不起訴-起訴、酌情不起訴、可疑不起訴、有條件不起訴和特定不起訴。其中,因存疑不起訴又稱為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案件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另一種是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依法排除證據后,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的。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具備起訴條件或者不需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不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檢察院。法院決定進行審理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屬于兩次補充偵查后證據仍不足,涉嫌不起訴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提交起訴書。案件按照規定由人民法院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及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消除合理懷疑。對此案,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并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行為,是應當受到刑法制裁的犯罪行為。本罪的關鍵在于構成要件是否存在。“故意地”。首先,從主觀證據來看,由于同桌五人均喝醉,張某在訊問筆錄中稱,自己“喝了半斤酒,不記得是誰造成的傷害”。王某在審訊筆錄中稱,“因為張赫喝多了,開始鬧事,所以我抓住張某,讓他不要再鬧了。”在審訊筆錄中,王某并不承認自己有故意傷害張某的意識。其次,從客觀證據來看,現場餐廳安裝的監控錄像顯示,王某與張某有接觸,但究竟是張某被王某推倒還是被張某推倒?因醉酒自行倒地,監控錄像模糊不清,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對監控錄像進行分析,查明張某摔倒的原因。”補充偵查完成后,公安機關下發《工作記錄》號文件稱,“聯系公安部鑒定中心技術部門后,回復稱無法分析視頻,原因無法確定張某被毆打的具體情況,而且連續視頻無法處理清晰,只能處理定格或圖像。隨后,警方聯系了公安局刑偵支隊視頻支隊,市公安局,首席視頻室均回復稱,無法清晰處理事件現場視頻,無法清楚了解事件原因。三、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項,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辦理因婚姻愛情、家庭、親戚、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民事矛盾糾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輕傷案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把握法、理、情的統一。依法少抓,慎追訴。第(7)條規定了犯罪與非犯罪的準確區分。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后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在以下基礎上作出準確認定: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避免“只求結果”,“誰受傷誰就有理”。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僅輕微推拉,或者犯罪嫌疑人為擺脫被害人的拉扯、控制而采取握手、后退等緊急、防御動作的,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刑法意識。根據上述規定精神,王某對張某的傷害屬于“拋后退”的緊急防衛性質,王某并無張某的意圖。
王某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尚未因COVID-19疫情和補充偵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為此,溫一新律師提出拘留必要性審查申請。通過認真細致地翻閱案卷、案情查找、研究論證以及與王某及其家人的多次溝通,充分了解了王某的生活和工作情況。溫一新律師以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事故與故意傷害的區分等為由,向檢察院報送《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并附上收集的參考案件材料。同時,王某家屬賠償了受害人部分醫療費用。檢察院最終采納了王某無需羈押、變更強制措施的辯護意見。今年兔年春節前,王某被取保候審。
在取得王某變更強制措施后,溫一新律師在本次審查的控辯工作中并沒有放松。他與刑事部門的同事多次開會,討論辯護方向,綜合考慮案件的風險和結果,結合最新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司法解釋,最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事實證明的辯護意見。案情不清,證據不足,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經過與主訴檢察官多輪充分溝通,成功采納不起訴辯護意見。2023年5月,檢察院根據刑事證據審查規則和不容置疑的原則,依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第《刑事訴訟法》號決定,王某于當日取保候審。有人享受《不起訴決定書》的獎金。
本案無罪辯護的成功,離不開聞一新律師的堅持、嚴謹和專業,更離不開檢察官的認真負責。這個案例體現了法律的溫暖、司法為民、司法公正。文一欣律師以其熱忱、優質、細致的專業服務、扎實的法律研究基礎和法律實踐經驗,再次獲得了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