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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老師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李老師名下。李老師與張女士于2014年相識,2015年,李老師與張女士登記結婚。結婚后,李老師用自己的工資收入償還了銀行的房子貸款。2019年,李先生與張女士感情出現問題,李先生要求父母償還銀行貸款,將錢從父母的銀行賬戶轉入李先生的還貸銀行賬戶。
2021年,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李先生離婚,同時主張李先生應賠償房屋折扣。李老師認為,這套房子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后他用個人工資收入償還銀行貸款。這套房子與張女士無關,張女士不應該因為房子的折扣而得到補償。而且,部分銀行貸款是在李先生父母的幫助下償還的。李先生父母幫忙償還的部分貸款是其父母送給李先生的個人贈與,與張女士無關。
1、準許原告張某、被告李某離婚;
2、位于某市某區某房屋》條的規定,律師解讀如下:
1、這套房子是李先生的個人財產還是李先生和張女士的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捐贈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遺囑或者財產;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李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屋,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李先生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并非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共同財產。
2、李先生是否應該向張女士支付該房屋的貼息補償費?如果需要付款,按照什么原則付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取得銀行貸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該房地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金額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離婚時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辦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房地產登記一方應當向另一方給予補償。為了這套房子,李先生在婚前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他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并獲得了銀行貸款。
雖然銀行貸款是用李先生婚后的工資收入償還的,但根據第《民法典》號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除外。第3款規定的情況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方李先生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李先生與張女士協議處理。李先生與張女士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屬于該房地產登記人李先生所有,未清償的借款為該房產登記人李先生的個人債務。李先生與張女士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時,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離婚時,房產登記方李先生應對對方張女士給予賠償。因此,法院判決李先生向張女士賠償房屋折價50萬元。
3、婚姻存續期間,李先生父母償還的銀行貸款是李先生個人贈與的禮物,還是李先生和張女士作為夫妻贈與的禮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雙方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規定了四項原則。李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后,如果李先生的父母通過銀行轉賬出資為李先生和張女士購買房屋,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先生和張女士將收到彩禮。民法第一項第四項。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辦理,但李先生與張女士之間沒有約定。李先生雖然聲稱其父母向其贈送了個人贈與物,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民法通則》第1063條第3款規定的贈與合同中的財產被認定為僅屬于贈與合同一方當事人所有。代碼。他只是聲稱他的父母單獨贈送了一份禮物。表達辯護意圖不具有概率證明的效果。因此,法院判決李先生父母償還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由李先生和張女士分割。
綜上,一方婚前貸款購買房屋,婚后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銀行貸款的,離婚時視為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使婚后父母一方幫忙償還銀行貸款,如果沒有約定或明確約定房屋歸婚前買房人所有,或者沒有簽訂贈與合同,房屋歸婚前買房人所有。結婚買家,是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如果離婚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房屋歸房產登記一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將作為房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金額以及相應的財產價值增長將根據子女、妻子和獨立一方的照顧情況而定。根據有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房地產登記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