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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碰撞事故中,由于機動車有較高的避險義務,機動車方無權向非機動車方要求賠償損失。日前,法院駁回了機動車方要求電池車主賠償車輛損壞的請求。
2017年1月,張某駕駛汽車與王某駕駛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此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由于張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王某處理后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張某賠償相關費用。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王某的錢有多元。
履行完上述賠償義務后,張某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修理費元,臨時牌照費5元,牌照費100元,車輛停車費.9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9元,要求王某按40%的責任比例賠償。
庭審中,王某認為自己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張某駕駛的是機動車,不同意賠償張某的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方有過錯的,僅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而非非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當事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主體。此外,機動車控制交通事故風險的能力和對他人造成的風險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應承擔更高的規避風險義務。根據“風險由上級承擔的原則”,機動車承擔責任的非機動車當事人或者行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作為事故的機動車方,無權向非機動車方王某請求財產損失賠償,故駁回張某的訴訟。
律師聲明:
“風險由上級承擔”原則是基于公平原則,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弱勢方。是指在受害人有過錯時,綜合考慮雙方注意道路交通義務的嚴重程度、機動車的風險程度以及風險規避能力的好壞,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只有有充分證據證明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例如“碰瓷”,機動車方才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