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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在互聯網上發布勞動人事糾紛案件的規定
仲裁裁決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書)在互聯網公示行為,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切實增強仲裁公信力,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經人社)中發[2019]146號)等規定,并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決結果。
第三條在互聯網上公布獎項應當遵循合法、規范、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獎項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網站統一欄目公布。公布的裁決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和修改裁決書的決定。
第五條裁決書應當自生效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在互聯網上公布。
第六條獎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在互聯網上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聯網上公布的情形。
第七條在互聯網上發布獎項,涉及相關身份信息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用“某”代替,其余信息刪除;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名稱改為“某單位”,住所保留在區、縣,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保留姓氏,代替第一名姓名中帶有“某人”的,其余信息應刪除;
(二)委托代理人為律師、法律工作者的,應當保留其姓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托代理人為他人的,保留其姓氏及與委托人的關系,姓名改為“某人”,其余信息刪除;
(三)證人和案外人應當保留姓氏,以“某人”代替名字。案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名稱改為“某單位”,其余信息刪除;
(四)不同名稱或者單位名稱匿名化后出現重復的,可以通過在名稱或者單位名稱后添加阿拉伯數字來區分,如“某1”、“某單位1”等。
第八條除本辦法第七條外,下列涉及獎勵的其他信息予以刪除。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披露的,可以使用無法推斷真實信息的符號代替: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件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動產或者房產權證號碼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證號碼等組織信息;
(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決書的范圍,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在互聯網上公布裁決書的規定。
第十條辦案人員或者仲裁委員會指定的專業人員應當對網上公布的裁決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屬于可以在互聯網上發布的范圍;
(二)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
(三)是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四)法律援引是否準確,事實認定是否明確。
第十一條在互聯網上公示的裁決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并經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在網上公示。未經審查的裁決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第十二條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決書,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的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裁決書一致。正文不一致或者處理不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撤回,更正后重新公布;仲裁委員會發現有不宜公開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第十三條發現網絡公布的獎項需要補充或更正的,不得直接修改原網絡公布的獎項。補正決定應當按照規定作出,并及時在網上公布,并與原公布的獎項相關。
第十四條按照《國務院印發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3]9號)相關要求,在本區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獎勵,首先在網上公示,到時逐步推廣。條件已經成熟。已向其他雇主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文件對本辦法涉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試行,由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發布于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