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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閆(女),35歲,英俊,工作好,收入少,從事拐賣婦女兒童活動。在短短五年內,20多名婦女和兒童通過搶劫、哄騙和盜竊被販賣,使20個家庭。2016年,為了防止孩子在火車上哭泣,
這孩子服用安眠藥,因服藥過量而死亡。2017年7月,當嬰兒被盜時,他被當場發現并被逮捕。后來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剝奪其終身政治權利。二審維持原判后,
最高法核準死刑后,她在死刑前幾天被發現懷孕,最終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經查,看守所工作人員黃某見閆某長得漂亮,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在發生嚴重事件后接受了巨額報酬的承諾,導致閆某懷孕。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少見,但有幾種類似的原始形式。近年來,公安司法機關科學管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類似案件不再發生。作者想用這個案例來說明中國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和行為人的最終法律責任。
以下作者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該案進行討論,如有不當,予以糾正。
死刑嚴格改為無期徒刑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在審判期間對孕婦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以下簡稱死刑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不是中國刑法中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型,而是一項死刑執行制度。后來,司法解釋將審判擴大到執行,
即只要被判處死刑的婦女懷孕甚至懷孕后流產,就不再執行死刑,應依法改為無期徒刑。
在本案中,嚴在被拘留期間懷孕,并在死刑前發現自己懷孕。因此,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他不能再執行死刑,只能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黃某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愿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侵害了婦女自身決策權的法益。
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侵害婦女的意志有關,即當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壓制婦女時,必然會違背婦女的意志;當違背婦女意愿時,行為人必須訴諸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傳統意義上的強奸,
施暴者通常會暴力毆打受害婦女,并告知她在害怕反抗、無法反抗或不知道如何反抗時發生了性行為。
在本案中,基于閆某被羈押的特殊環境,無論黃某與閆某在發生性關系時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均可以認定為強奸罪中的脅迫或其他手段,即使閆某表面上看起來完全是自愿的,甚至是想避免死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
黃某涉嫌強奸罪。
黃涉嫌受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位的不可獲得性。
一般來說,只要你承諾事后或將來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取他人財物,仍然存在受賄罪。因此,這種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即行為人可以用自己的行為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因此,在本案中,黃的行為涉嫌受賄罪。
結論:死刑不適用于審判中的孕婦,并擴大到執行死刑,甚至適用于孕婦和流產婦女。彰顯了法律對母親的人文關懷。繁衍是人類延續的必要條件,而母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人們尊重生命,也應該尊重母親的生育能力。因此,
即使法律對孕婦甚至流產過的婦女負有很大的責任,但它也給了生命的希望,這也是法律文明的體現。本案中,黃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黃因強奸罪和受賄罪被判刑。
黃可能被懷疑為一種私人的、徒勞的法律犯罪,對此筆者并不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