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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退票手續費
一、簡介
對于乘坐高鐵的旅客來說,可能會出現需要退票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旅客需要支付相應的退票費用。但對于高鐵退票費的具體標準和適用范圍,存在不少爭議。
2、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在收取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同時,不得強迫消費者支付沒有合理依據的其他款項。”
2、《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旅客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使用車船位的,可以向承運人申請變更乘車、重新購買或者退回已購買的車船位。除非承運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否則應當及時處理,并按照協議或者章程收取除必要搭售服務以外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貨物價值的15%。購買商品的價格。”
3、根據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網絡預訂汽車客運班線網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實際支付金額不得超過機票原價的5%,最高不得超過10元/票。
三、相關糾紛
1、部分旅客認為高鐵退票收費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為即使在提前購票時明確說明要收取退票費用,這樣的規定也不能被視為合理依據。
2、也有人認為,由于存在大量灰色地帶和不正當競爭,目前市場相應服務的價格普遍較高。
4。結論
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很多爭議和矛盾,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承運人必須收取適當比例的違約金或賠償金,以補償搭售服務項目以外的其他費用所造成的損失。其總量也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對于消費者來說,在接受上述條款之前,需要仔細閱讀并確認同意所有內容。同時,在未來行業自律機制進一步完善之前,各方要積極參與討論、提出建議,推動整個行業向更加公平、透明、規范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