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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正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辯護律師正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法院起訴可以不請律師。請不請律師,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屬于個人的權利。如果自己有能力辯護或有相關的法律知識,可以不請律師;否則,最好請律師。
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好處:
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為當事人作出最適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提醒當事人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
2、律師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及時調查收集證據和固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后,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關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必要的時候,律師會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措施固定證據;更重要的是,律師會對所有的證據進行分析整理,提供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而不會一股腦兒地把所有的證據都拿出來,不管對當事人是否有利。
3、律師熟悉訴訟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法規,為當事人書寫法律文書,親自出庭參加訴訟,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托辯護律師,這是完全毫無疑問的。但是有一些實際問題,作為被告人或者家屬應該考慮。
辯護律師在開庭后再介入程序,還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審程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應該說還能發揮很大作用,某種程度上說為時尚不晚。但是,如果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合議庭已經明確擇日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應該說是比較有限的了。
從法律上講,雖然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有足夠理由的,甚至可以針對特定問題申請補充開庭,但是補充開庭畢竟不等于重新開庭,庭審不可能再重來一次,辯護律師已經無法通過庭審程序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作用必然有限,當然,這是針對一般情況下的結論。不排除在特定案件中,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發現了極其有利的證據,通過申請補充開庭,推翻控方指控的,但是這應該是比較罕見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有部分司法機關在庭審后不允許再被告人委托辯護律師介入程序,應該說這是完全違反法律的,被告人極其家屬完全有權堅持自己的委托,維護自己的辯護權,辯護律師也應該盡最大的努力,促使司法機關糾正錯誤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總的來講,開庭后尤其整個庭審程序已經進行完畢的,辯護律師可以發揮的作用已經打折扣,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認為有必要委托辯護律師介入程序的,還是應該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及時委托,盡量避免在開庭甚至開完庭后再委托。
給你說個口訣:過去通通要保密,將來國公人身要揭發。啥意思呢?就是律師在接受委托后,作為辯護人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前的犯罪,這個是要保密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要實施或已經實施的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安全犯罪的,要向司法部門報告的。
律師對于辦案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其他已發生的犯罪行為,有義務保密,這是由律師的職業倫理決定的。如果有律師違背這一規則,將嚴重損害律師與當事人的互信,導致律師辯護制度的崩盤,相信沒有刑事辯護律師敢于突破這一紅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辯護律師正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正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