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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師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一)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三)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的管理活動包括保證金的交納、收取和處理。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適用的重要環節,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交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采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于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準。為便于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2、收取
對收取的保證金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保證金專用賬戶,由司法機關的財務部門單列科目。
(2)保證金的收取手續應當做到憑證齊全,單據完備。具體方式可采用三聯專用收據,其中:一聯交繳納人收執,一聯由案件承辦人附案卷,一聯存財務部門備查。
(3)收取的保證金應由主管負責人審核后,按金融管理規定,逐筆及時送繳開戶銀行統一存儲,以備提取。
3、處理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師
保證金的處理,是決定保證金財產最終歸屬的法律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具體為:一種系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證義務的,由司法機關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向其送達,并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罰金收入,依法上繳國庫,收據附案卷備查。另一種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后,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