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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審查逮捕和起訴中加強證據審查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47號2006年7月3日)
為認真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切實履行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能,加強對違法行為偵查的監督,依法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
現就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加強證據審查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高度重視證據審查工作,全面客觀審查證據。
近年來,中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按照檢察工作的主題和總體要求,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些檢察官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監督意識不強,特別是在審查證據方面監督意識不強,導致一些案件辦理質量不高甚至出現個別冤假錯案。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加強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中的證據審查來解決。
證據是辦案的基礎。依法審查證據,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判斷案件性質,運用證據證明犯罪,是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案件證據審查工作。
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相統一、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統一的原則,在辦案中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既注重證據的客觀性和相關性,也注重證據的合法性。
應當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偵查、監察和公訴部門的負責人應直接參與重大案件的證據審查。要通過在職培訓、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辦案人員審查證據的能力和水平。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等多種形式,
加強與偵查機關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共同研究解決偵查取證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二是注重發現并依法嚴格排除非法證據。
偵查、監察、公訴部門辦案人員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提高發現非法證據的能力和水平。要注意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通過審查全案證據調查審查案件證據。
干預偵查或者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在審查逮捕和起訴過程中,對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陳述、暴力獲取的證人證言以及以威脅、引誘、欺騙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取得的物證、書證及其他物證。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仔細甄別。要注意審查各種物證是否客觀真實,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
是否符合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條件。
三、認真審查瑕疵證據,并要求偵查機關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應注意審查瑕疵證據,并要求偵查機關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解決證據瑕疵問題,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少于兩人或者未單獨會見證人、被害人的,應當要求偵查人員依法重新收集、調取證據;未經偵查人員或者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證據材料,
應當要求偵查人員重新采集、收集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否則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因為沒有嚴格遵守法律,
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的時間,地點不符合要求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告知其法定訴訟權利的,
依法要求調查人員重新采集、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重新收集、調取證據,又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在不影響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
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
四、加強偵查監督,依法糾正違法取證。
偵查、監察、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要進一步強化監督意識,將法律監督貫穿于審查逮捕和起訴的始終。偵查人員違法取證情節較輕的,可以向偵查人員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
取證違法行為嚴重,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報檢察長批準,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號,并跟蹤監督糾正有關情況。糾正無效的,偵查機關負責人可以對違法取證行為再次作出說明。
督促限期改正并答復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將《糾正違法通知書》及督促糾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通知同級偵查機關。非法取證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
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并向檢察長報告,或者經檢察長批準初查后,移送偵查部門偵查。
五、認真落實檢察機關辦案責任制。
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中,要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偵查、監察、公訴部門辦案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不排除、不發現,造成錯案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應責任。
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對辦案人員提出的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意見不予支持,造成錯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本意見適用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