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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贈與子女后如何處理?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謝某與胡某于1992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胡某產下一子。謝在一家投資公司工作,胡在一家酒店從事財務工作。孩子從小體弱多病,夫妻倆決定在閑暇之余多陪陪孩子,幫助孩子休養、做戶外鍛煉。隨著兒子年齡的增長,他的身體也越來越強壯。
2010年8月,謝購買了一套房子,由胡設計并精心裝修。一切竣工后,一家人就搬進去住了。2012年4月,謝某從朋友那里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出租。
2015年3月,謝某受朋友影響,無意中沉迷賭博,整天在外面玩。胡向謝提出將租來的房子轉讓給兒子阿輝,為他的結婚做準備。謝某同意了,于是他辦理了過戶變更手續,并將房子登記在了阿輝的名下。
2016年7月,胡某以謝某未履行家庭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謝提議,
如果離婚,阿輝名下的財產將被分割,用于償還他的賭債。
請問:謝先生的說法是否正確?
捐贈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合法途徑。如果按照贈與協議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受贈人就成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房屋所有權受物權法保護。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贈與不得撤銷。
本案中,謝某、胡某經協商一致,按照約定將一套房屋贈予兒子阿輝,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阿輝已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因此,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捐贈一旦完成,則無權撤回。由于房屋已登記在阿輝名下,該房產與夫妻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不能再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謝某提出的分割阿輝名下房屋的要求無法實現,其說法是錯誤的。
在房屋贈與的法律關系中,房屋受贈人只需到房產管理機構依法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即可。房產一經轉讓,財產贈與即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議父母在向孩子贈送財產時要謹慎。子女與父母之間雖然存在血緣關系,但從法律上來說,子女可以獨立享有財產權。父母無權撤銷或收回已捐贈給子女的財產。如果因此引發家庭矛盾,他們可能會處于被動的境地。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登記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未能履行對捐助者的支持義務;
未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
捐贈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