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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高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近親屬送達死刑判決書時,應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階段有權委托辯護律師,并應當制作相關書面記錄。
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手續,并在一個半月內提出辯護意見。辯護意見、委托程序、證據材料等也可以隨案移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作出后,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和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并開具接收清單。經審查,這些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復核結果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前,必須告知犯罪分子可以會見近親屬。如果犯罪分子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可以允許。近親屬欲會見犯罪人而犯罪人拒絕的,應當記錄在案。必要時還應當進行錄音、錄像。會見由人民法院負責安排,通常在罪犯看守所進行。
你了解死刑復核流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