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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路發杏壇
裁判分
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通常需要一個過程。根據成熟性原則,行政程序必須發展到適合申請行政復議的階段才算成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二、無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第60日起計算。也就是說,行政機關逾期不履行職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逾期不履行職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反之,未超過上述期限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時限不成熟,復議機構不予受理。當然,行政機關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拒絕決定的,不受履行職責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立即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8)最高法院申請號7707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艷華。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廣州市增城區荔城街道惠民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勇,區長。
再審申請人楊艷華向被申請人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簡稱增城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決定之訴。她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終148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目前,該案已經過審理。
2015年1月26日,楊艷華向原增城市城鄉規劃局投訴其嫂子張舒修建違章建筑等事項。2015年3月20日,原增城市城鄉規劃局將楊艷華的投訴材料移送廣州市增城區派潭鎮人民政府(簡稱派潭鎮政府)處理,并下達增桂函[2015]11010-30,000(簡稱11號復函)通知楊艷華轉讓事宜。2015年11月25日,派潭鎮政府發出派信專[2015]13《關于楊竻花信訪問題的答復》號(簡稱13號信訪復函),告知楊艷華,她所投訴的房屋張書兆涉嫌違法。施工不按違法建設處理。楊艷華對答復不服,向增城區政府申請復核。2016年1月7日,增城區政府下發增信復審[2015]98《關于反映違法建設等問題信訪事項的答復》號(簡稱9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楊艷華,如對增城區行政處罰不服的,派潭鎮政府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應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3月15日,楊艷華以不服派潭鎮政府對13號請愿書的答復為由,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13號請愿書的答復。13、2016年8月29日,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作出(2016)粵7101行初896號行政裁定書(簡稱896號行政裁定書),稱被申請人對2016號訴狀的答復。13號是針對信訪事項提起的,不屬于行政訴訟。以案件范圍為由,裁定駁回楊艷華的起訴。楊艷華收到后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9日,楊艷華以派潭鎮政府未履行拆除違法建筑法定職責為由,向增城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7年2月27日,增城區政府作出增府幸福[2016]7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簡稱75號復議決定書),認為楊艷華于2015年11月25日知悉派潭鎮政府的對張樹釗房屋建設行為提出異議的處理結果,直至2016年11月29日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60天行政復議期限已過,決定對楊艷華的復議申請予以駁回。拒絕。楊艷華遂就此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75號復議決定。
廣州鐵路運輸中院(2017)粵71行初第288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派潭鎮政府于2015年11月25日發出送達第13號復函,告知楊艷華其所投訴的張書兆房屋為涉嫌違法建設。不會被視為違法建設。增城區政府于2016年1月7日下達9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楊艷華,如果她認為派潭鎮政府未拆除張樹釗投訴的違建房屋屬于行政不作為,應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楊艷華遲至2016年11月29日向增城區政府申請復議,已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增城區政府以此為由駁回楊艷華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第《不予受理告知單》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楊艷華的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興中第1485號行政判決書的說理與一審基本相同,并指出楊艷華在參與廣鐵訴訟時提及。交通一院(2016)粵7101行初896號以政府違法為主要原因等主張,不構成拖延法定申請期限的正當理由。據此,增城區政府作出75號復議決定,駁回楊艷華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楊艷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楊艷華申請再審請求:1。確認張書兆房屋屬于違建;2、確認張書兆違法建設占用的土地屬于楊艷華、張路一家,并返還土地使用權;3、責令增城區政府賠償楊艷華砍伐果樹、生豬、非法拆除建筑物等損失55萬元;4、案件受理費由增城區政府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所訴行政行為系增城區政府作出的第75號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構成犯罪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天。除了第十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按照并有下列規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不作為復議有兩種情況:一是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是沒有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第60日起計算。
本案中,楊艷華就派潭鎮政府未履行拆除違法建筑職責申請復議。楊艷華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增城市城鄉規劃局投訴張樹釗違法建設行為。由于查處違法建設沒有期限,未履行此項義務申請復議的,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以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六十日計算。然而,在楊艷華投訴后,原增城市城鄉規劃局和派潭鎮政府并沒有簡單地消極被動。而是分別向楊艷華發出了11號信訪答復和13號信訪答復。對于普通人來說,很難對行政機構做出判斷。存在行政不作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因此,楊艷華申請復議的期限應適用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一般規定,即自楊艷華知悉派潭鎮政府行政不作為之日起60日內。2016年8月29日,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作出第896號行政裁定,明確對13號訴狀的答復不屬于對楊艷華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范圍。行政訴訟的范圍。即派潭鎮政府和楊艷華的投訴未得到處理,該公司未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因此,楊艷華申請復議的期限應自2016年8月29日起計算60日。但直到2016年11月29日,楊艷華才以派潭鎮政府未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職責。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確實超過六十日申請期限,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增城區政府以2015年11月25日派潭鎮政府回復13號函的時間作為復議申請期限的起始時間,不妥。但以超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為由,作出75號復議決定,駁回楊艷華的復議申請。這個決定并無不當。一審、二審以2016年1月7日增城區政府發出第9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作為復審申請期限的起始時間,本來就不妥。但75號復審決定認定合法,駁回楊艷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楊艷華提出的再審請求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不予審查。
綜上,楊艷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號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楊艷華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司明登
龔斌法官
熊俊勇法官
2018年9月30日
法官助理石冰
書記員張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