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為了購買房屋、車位等大宗消費品,房屋抵押時抵押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網友咨詢:
抵押權人有哪些義務?
律師答復:
抵押人的義務是妥善保管抵押房屋,即妥善保管。但因抵押人侵權導致抵押房屋價值減少的,應當將抵押房屋恢復原狀或者提供相當于減少價值的擔保。抵押房屋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當以其他財產對抵押房屋進行補償。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咎于抵押人原因造成損壞、滅失的,抵押人可以要求賠償,并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以將索賠權轉讓給抵押權人,免除責任。
律師補充道:
抵押人的權利:
抵押人擁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從抵押房屋中取得各項收益。
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房屋,但轉讓抵押房屋的,必須事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抵押房屋可以多次抵押,但必須保證多次房屋抵押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于抵押房屋的價值。
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
房屋抵押人的主要義務:
這是一項監護義務,即對抵押房屋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
《民法典》第408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降低抵押財產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不足的,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按照減少的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保證。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價值或者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轉讓抵押財產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價款存入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