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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即擔保權和財產擔保債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以保證債務履行的情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在抵押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獲得財產的優先清償。
抵押貸款最重要的是抵押品。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對于抵押權的實現非常重要。
《民法典》實施后,哪些房產可以抵押,哪些房產不能抵押?
《民法典》從“可以抵押”和“不能抵押”兩個方面進行規定。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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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抵押人享有財產處分權,抵押財產可以流通、轉讓,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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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三類:不動產、動產、不動產權利。
房地產: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物主要是指未與土地分離的樹木、農作物及其他農作物。
2、在建工程指在建建筑物
一般來說,作為抵押物的建筑物是指依法建造并取得所有權的建筑物。違法建筑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權的建筑物不得作為抵押物。然而,為了充分發揮建筑物的融資功能,中國法律允許在建建筑物作為抵押財產,這構成了抵押權特殊性的例外。
動產:
1、生產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
2、交通
3、在建船舶和飛機
房產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
2、農村土地經營權;
3.海域使用權。
其他性能:
《民法典》使用包羅萬象的條款,將抵押財產的定義范圍擴大到“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只要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所有財產都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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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房產增加“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根據用途分為養殖用海權、拆遷用海權、旅游用海權、娛樂用海權、采礦用海權、公益用海權、開發用海權等。建設項目。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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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按照規定以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與法律。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工具;
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通過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依法。
不能抵押的財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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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押的財產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不能處置。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民法典》第399條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扣押財產的目的是限制被扣押人行使財產權利,其權利受到限制。
其他不得抵押的財產。涵蓋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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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權法》規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已刪除,主要是為了滿足適用“三權分離”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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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可以抵押嗎?如何理解上述設施不能抵押?
關于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性設施是否可以作為抵押財產,一直存在爭議,從《擔保法》到《物權法》,主要涉及:一是從主體角度看,無論公私應區別對待,公益性設施和營利性設施應區別對待;第二,公益性設施是否應當與非公益性設施區別對待。
主體公益性: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公益為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設立且不將所獲得的利潤分配給其投資者、創始人或者會員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這里的非營利法人是為了公益目的需要設立的,不包括營利法人和其他非營利法人。人。《民法典》第六條規定,以營利法人登記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提供擔保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不具備擔保資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設施公益性: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設施均包括公益性設施和非公益性設施。禁止抵押的對象為教育設施、公益性法人醫療衛生設施以及教學樓、實驗室、實驗設備、醫院診所等其他公益性設施。大樓、住院部、CT機等。非公共設施,如幼兒園食堂、學校商店等非教育設施或非醫療設備,可以設立抵押。
擔保合同無效的兩種例外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以公益性為目的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或者租賃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公益性設施時,出賣人或者出租人保留該公益性設施的所有權,以保證其價款或者實現租金。
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設立擔保權,即非公益設施抵押有效。
自然資源部房產抵押新規——范圍
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號規定,房地產抵押的范圍依法確定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療養院等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服務等。其他為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設施、養老設施等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不得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與《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相比,養老機構增加了公益性法人,養老設施增加了公益性設施。同時明確,不能抵押的房地產不得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他公益性法人設立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性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