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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為初審程序和終審程序;
3、一審調解書是終審的,不得上訴;
4.一般裁決為一審終局裁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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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額索賠訴訟;
6、根據《婚姻法解釋》第九條第項規定,婚姻效力一經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一審終審。
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某民事訴訟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張三單獨審理。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某市中級法院由李四、王五、趙某六人合議庭審理了此案。二審合議庭認為,原一審判決存在嚴重程序錯誤,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某地方法院以張三為審判員再審此案并作出判決。當事人再次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仍由李四、王五、趙六組成合議庭,認為本案程序仍然錯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請您分析一下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
某地方法院在審理張三獨任法官的案件時出現錯誤。。
首先,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組成合議庭審理;
其次,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審法院應當單獨組成合議庭,即原獨任法官張三回避
當事人不服新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由法官李四、王五、趙六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本案,是正確的。
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再次上訴的,原二審合議庭不需要回避。。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決定是錯誤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審法院判決后,當事人再次上訴的,二審法院不予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