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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所有法律中最具爭議性的。贊成者認為,它體現了誠信、互助、濟困的社會正義理念。反對者認為,它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甚至稱其為“無害的泥”條款。這條規定是《侵權責任法》第24條:“受害者和行為……這可能是評估中最具分歧的法律。
贊成者認為,它體現了誠信、互助、濟困的社會正義理念。
反對者認為,它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甚至稱其為“無害的泥”條款。
該規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均無過錯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
這意味著什么?
也就是說,某人遭受了損失,雖然涉事人沒有過錯,但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損害后果等,判決該人承擔賠償責任。誰沒有錯,就應該根據受害人的經濟狀況賠償其損失。
這條規定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善良的。
社會生活中,總有一些損害是從未經歷過的自然災害,但受害者往往陷入困境,難以承擔損失的后果。基于此,法律允許與事件有事實關系的施暴者根據其經濟狀況來分擔一些損失,以防止受害人陷入絕境,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但這一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爭議。
最近比較著名的案例之一就是“電梯勸吸煙猝死案”。2017年5月2日,楊某在電梯內試圖勸阻一名老人吸煙,兩人發生言語爭執。10分鐘后,69歲男子因心臟病突發猝死。老人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據此規定,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但老人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后死亡,并判令楊某向老人賠償1.5萬元。家庭。雖然該案二審改判,但一審判決時,輿論嘩然,不少人提出質疑。
電梯內吸煙致猝死案視頻
在探究這些糾紛背后的原因時,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數人認為只有自己有過錯才需要賠償。但該規定規定,即使沒有過錯,仍然需要支付賠償金。而且賠償的依據只是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出發點是分擔損失。——類似于“各打五十板”,背離了人民群眾對法律明辨是非的基本向往,也違背了人民群眾對秩序和穩定的渴望。在恐懼中,——不知道什么時候他會無意中需要分擔別人的損失。
近年來,人們因各種奇葩理由被起訴的案件確實越來越多,比如偷楊梅摔死后起訴管理人員,偷魚溺水后起訴魚主等。
雖然這些案件大多被駁回,但其中不少也得到了部分支持,而他們支持的主要原因就是這條法律規定。
一方面,這些支持的案件引發了越來越多的人跟風,導致各種離奇案件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他們對這種不辨是非的做法也引起了公眾的不滿。
2017年,一名男子在乘坐人力車時突然死亡。杭州一法院據此判決黃包車公司賠償15萬元。
今年頒布的《民法典》號對此問題作出了回應,并將該規定修改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均無過錯的,依照法律規定,損失由雙方共同分擔。”
盡管該規定尚未取消,但該規定的適用范圍受到了嚴格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才能分擔損失。損失分擔范圍按照法律規定提前公布,讓公眾提前有穩定預期。
具體而言,第《民法典》條對于分擔損失衡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有兩個主要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疏散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疏散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賠償。”。規定因自然原因造成緊急疏散的,緊急疏散人應當與受害人分擔損失。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適當賠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的,受害人應當要求賠償,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賠償。”它規定,見義勇為者,受益人應當分擔見義勇為者的損失。
可見,這些關于損失分擔的規定比較符合社會公眾的心理預期。
希望民法典頒布后,渾濁的判決越來越少,社會風氣越來越好。